时间: 2024-08-04 04:54:37 | 作者: 水式模温机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佳鑫木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佳鑫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加工场所有一台锅炉正在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2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该锅炉进行查封,告知未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登记注册,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临江家居产业园综合楼3-2从事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销售等业务。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购进一台锅炉,锅炉铭牌上内容有“有机热载体炉 产品型号:YQW-470,产品编号:20004,额定功率(KW):470,额定工作压力(MPa):0.7,设备代码:132010D”等。于2020年11月份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内容有“设备类型:锅炉,设备类别(品种):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使用单位:重庆佳鑫木业有限公司,设备代码:132010D,登记证编号:锅32渝BHP7918(20),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2月”等。
2021年12月份,当事人对上述锅炉申请万州检测院进行检验,因资料不齐未检通过。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厂家提供的新资料,因数据存在差错,导致锅炉一直未检验通过。
2022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在该场所内有工人正在给线条涂胶水、搬运线条。发现摆放有一台锅炉,该锅炉外部显示内容有“燃气模温机专利号:ZL0.8,盐城亿高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等,在该设备的控制系统上显示内容有“燃气模温机智能控制系统 出口油温:130℃,进口温度:98℃,设定温度:135℃,设定压力:0.2MPa,正常运行,燃烧器运行”等内容,锅炉上未发现铭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工作人员将该锅炉进行了关停。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有锅炉铭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资料,但未发现有检验报告。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涉案锅炉办理注销登记,2021年12月15日订购新锅炉。2022年1月5日一方面因公司年前收尾着急将剩余产品生产结束,一方面因新锅炉一直未到位,当事人将上述锅炉开启使用,生产线条。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资料,证明当事人锅炉(注册代码:132010D)超过检验期未检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注册代码:132010D)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州市监罚告〔2022〕53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及时将锅炉关停,现已将旧锅炉进行拆除。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